現將《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設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5號)政策解讀如下:
一、文件出臺背景
工程性缺水是重慶突出市情。2018年,市委、市政府高瞻遠矚、審時度勢,決定實施水源工程建設三年行動。三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市級部門和區縣政府的傾力支持協作下,有效調動全市水源工程建設熱情,取得了積極的成效。水利部支持并同意牽頭編制《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水安全保障規劃》,渝西水資源配置工程、藻渡等6個重大工程納入國家“150項目”清單,重慶中部、渝南水資源配置、長征渠等重大引調水工程等 7個重大工程列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規劃綱要。47座水庫獲得中央資金支持,獲取國家支持數量創歷史新高,完成127座水源工程前期工作,為“十四五”和未來爭取國家支持做好了項目儲備和前期準備。但現狀供水能力難以滿足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全市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用水需求,據測算。
進入新階段,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和市委五屆九次全會就實施“國家水網工程”建設、推動水利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提出了新要求。敏爾書記出席渝西水資源配置工程全線開工活動并調研水利工作時指出“要堅持‘五水統籌’,大力推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水安全保障水平”;良智市長親自爭取國家支持水源工程建設,并將水源工程建設納入市政府常務會議定期調度議題。為加快重慶水網和國家水網的對接、融合,提速規劃建設一批強基礎、增功能、利長遠重點水源工程,亟需延續和深化水源工程政策。
二、文件出臺過程
市水利局在學習借鑒其他省市相關經驗和調研有關區縣上,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和修改,形成了《重慶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設政策措施》,期間反復征求市級有關部門、有關企業、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市司法局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合法性審核,市政府領導多次組織專題研究,經第五屆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后,于2021年5月6日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十四五”水源工程建設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5號)。
三、政策措施的主要內容
《通知》分為“保持適度財政投入強度、深化水源工程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水源工程建設管理體制、實行正向激勵機制、嚴格落實工作責任”五個板塊,主要政策措施共11條。具體如下:
(一)重大引調水工程和大型水庫建設政策。為探索推進重大水利工程市場化改革,激發項目業主和區縣資金自籌能力,增強我市項目向上爭資能力,文件提出了實行“一事一議”“一項目一方案”政策措施,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重大引調水工程和大型水庫項目投融資方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中型水庫建設政策。中型水庫依然是解決區域性工程性缺水問題的主力軍,文件在依托中央投資政策(列入中央投資計劃的項目,中央資金按照項目總投資的50%予以補助,且單個項目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2億元)的基礎上對政策進行進一步優化。體現為“一不變兩優化”。
一是補助比例維持原比例不變。列入中央投資計劃的中型水庫,市級及以上財政資金補助項目總投資的70%—80%(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70%、主城都市區主城新區75%、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和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80%),市級資金根據當年預算安排及項目進度情況予以撥付;
二是定額補助政策優化。完成初設批復、具備開工條件,未列入中央投資計劃的中型水庫,市級財政資金按照1億元/座一次性予以定額補助,此次在原政策基礎上就補助時間和補助標準做了進一步調整,符合中型水庫的建設特征;
三是市級資金投入政策優化。對已納入當年中央投資計劃建議但暫未下達中央投資計劃的中型水庫,在定額補助基礎上再按1億元/座先行給予市級財政資金支持,一方面有利于銀企對接,提前開展籌融資;另一方面,可通過時間換空間,快速啟動項目建設,節約項目建設成本。
(三)小型水庫建設政策。此次對小型水庫政策做了較大的優化,主要體現為“一提高一優化”。
一是?。ㄒ唬┬退畮煅a助標準提高。在原三年行動補助2000/座的標準基礎上,“十四五”將政策進一步優化,補助標準根據庫容帶來的投資增加而實行分等級補助,市級及以上財政資金按照6000萬元/座、4000萬元/座標準,分別給予庫容500萬立方米以上(含500萬立方米)、100萬—500萬立方米的?。ㄒ唬┬退畮煲淮涡远~補助。
?。ǘ┬退畮煅a助標準優化。將原來全市統一補助調整為針對經濟和發展相對滯后的14個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區縣,并按照1000萬元/座標準給予一次性定額補助,總投資低于1000萬元的原則不補助,使政策更聚焦、更有針對性、靶向性。
(四)市級財政貼息政策。財政貼息政策是經過水源工程三年行動檢驗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可有效減輕區縣和項目業主投入壓力,文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優化:水源工程實際用于項目建設的市場化籌資由市級財政貼息。實際貸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的,按照基準利率貼息;實際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按實際貸款利率貼息。貼息期以審批的貸款年限為準,大型、中型、小型水庫貼息期限最長分別不超過25年、20年、15年。特別市鼓勵金融機構延長水源工程還本寬限期,讓項目業主與金融機構充分靈活協商,更有利于項目建設。市級財政每年對項目業主市場化籌資到賬額度安排貼息資金。貼息資金列入工程動態總投資,賬務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五)地方政府專項債劵支持政策。水利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劵支持的領域,但是水利項目公益性特征明顯,為擴大水利使用專項債券的比例和范圍,利用當前政策“窗口期”,加快推進水利工程補短板,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文件針對性制定了政策措施:要積極支持水利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對區縣和相關企業使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水源工程建設且成效明顯的,市財政結合績效管理相關要求,根據其使用額度和年限,每年給予成本60%的項目資本金或財政獎補等補助。
(六)關于投融資政策。為推動破解全市水利投融資制約,文件提出了系列投融資改革渠道和措施,創新“水源工程+”,增強造血功能、融資功能,培育水利產業市場,構建“以水養水”的良性產業鏈,發展生機勃勃的水經濟:
一是投融資體現創新引導。統籌增量項目建設和存量資產盤活,積極引入戰略投資者,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源工程建設運營,構建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
二是投融資模式創新引導。鼓勵并提出了一些列較為創新的投融資模式,通過引入增量和盤活存量的方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通過多種方式: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建設—擁有—運營—轉入(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改建—運營—移交(ROT)和PPP;探索選擇一批已成水利工程,通過股權出讓、委托經營、整合改制、資產證券化(REITs)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所籌資金用于水源工程建設。
三是支持企業多渠道融資。為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投融資模式,不斷做大水利市場,支持企業以時間換空間的方式,通過大型水利企業上市、發行企業債券、使用專項債券,不斷擴大股權和債權融資規模。
(七)推進一體化建設運營政策。當前全市一體化建設運營能力亟待提高,水的全流程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還需要增強,為鼓勵區縣和有關企業進一步勇敢探索,文件就全水產業鏈進行了鼓勵的政策頂層設計:鼓勵和推進一體化建設、一體化運營等進行明確:實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一體化建設運營。
(八)水價標準和收費政策。落實水價和收費等政策就是要始終堅持節水擺在保障水安全的優先位置,同時推動水源工程建設的市場化轉型,為水源工程建設注入可持續的現金流:
一方面,要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供水成本、費用和市場供求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落實水價標準和收費制度,形成合理的回報機制,進而為水利工程建設投資和后期運營管理提供穩定的回報,穩定水利市場化信心。
一方面,為進一步保障社會資金參與水源工程建設后的運營回報價格調整也提出了指導性、方向性意見,讓企業和區縣政府在實踐中有章可循: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后無法收回成本的,區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財政性資金,對運營單位進行合理補償。
(九)規劃約束和要素保障政策。水源工程建設要始終牢固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同時水源工程還是安全工程、民生工程、發展工程、生態工程,既利當下又利長遠,所以要在建設前期審批、中期建設、后期管理等方面,強化規劃、土地等要素保障。
一是規劃保障。堅持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強化“項目池+資金池+資源要素池”對接,統籌資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
二是土地保障。水源工程永久建筑用地按“征轉”方式辦理用地手續,淹沒區水庫水面用地按“征收”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十)水源工程建管模式創新政策。水源工程建設要逐步建立我市基礎大平臺、水利大數據、應用大系統,用信息化手段為全市水源工程建設提供智能處理、決策支持和泛在服務。目前水利工程建設已經開始在部分項目上推廣應用BIM技術,下階段要在更多的項目上開展BIM技術應用,逐步建立涵蓋前期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實施、后期運行維護全生命周期的、全要素資料的管理格局,結合市級BIM技術建設管理平臺的建設,真正提升我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數字化水平,確保項目質量安全、工程安全、資金安全、干部安全。
(十一)加大政策正向激勵力度政策措施。為進一步加大政策的獎勵力度,按照“誰積極支持誰、誰實施得好支持誰”原則,重點提出了“三個優先兩個暫停”:
優先安排審查審批區縣政府重視、項目業主積極、符合國家政策,支撐全市發展全局的骨干項目、民生和發展需求迫切項目;
優先對完成前期工作、具備開工條件、綜合效益明顯、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的項目,安排申報中央投資計劃、給予市級財政資金補助和貼息;
優先對專項債券使用有力、社會資金撬動較好、銀行融資突出有效、投資計劃完成率高、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區縣,在次年安排水利項目資金時予以傾斜。
對項目連續兩年市級財政資金績效目標未完成的區縣和單位:
暫停審批新建水庫項目可研和初設;
暫停市級及以上補助資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