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2020年第34號令),結合我市實際,編制了《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7月25日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行動計劃,加強和規范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科技進步水平,強化對我市新舊動能轉換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結合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等管理行為。
工程研究中心是指主管部門根據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重大戰略需求,以提高產業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服務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為目標,組織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工程研究中心是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重要途徑,是我市自主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建設工程研究中心旨在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支撐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圍繞行業需求,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結果導向,搭建產業發展與科技創新之間的橋梁,推動產業技術創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轉化、應用,促進產業基礎高級化和產業鏈現代化。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應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目標導向,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實驗室技術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驗證等活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提高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和轉化效率;
(二)堅持問題導向,引導優勢創新主體建設創新聯合體,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重大裝備等瓶頸制約,提高科技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三)堅持結果導向,探索建立知識、技術、數據等生產要素由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決定報酬的機制,激發科技人員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四條 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任務:
(一)開展產業前沿引領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與應用、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制;
(二)研究制定產業技術標準、規范、導則等;
(三)實行開放式服務,進行工程化的輻射和推廣,并為市場主體提供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四)建立成果轉化的有效渠道,形成持續不斷的源頭技術和產業技術供給;
(五)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和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六)開展國際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提高。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是工程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門,按照我市相關規劃和產業發展重點,負責研究編制、發布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指南,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申請報告、評價運行情況,研究產業關鍵技術開發項目和創新能力項目建設支持政策,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條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工程研究中心的推薦申報、建設管理、項目驗收等。
第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申報單位)落實建設與運行的相關支撐條件,承擔國家和市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優化創新資源配置,報送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年度工作總結和運行評價資料。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市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科技創新基地建設需要,聚焦重點領域和方向,有計劃、有重點地推進建設。適時發布申報領域指南,明確建設重點方向和申報要求。市級工程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擁有一批自主知識產權的待工程化的重大科技成果,擁有一定規模的高層次人才隊伍;
(三)具有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的自我發展良性循環能力;
(四)建立了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和產學研長效合作機制;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符合國家和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工程研究中心一般應采用法人形式組建和運行。對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組建的工程研究中心,需要與實施主體單位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邊界,評價指標數據能夠獨立核算、有據可查。
第十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建設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按照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結合申報指南要求,編制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和填寫評價數據表,報送屬地建設主管部門;
(二)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報告初審,提出推薦意見,擇優向市發展改革委推薦報送。
第十二條 認定程序
(一)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報告進行論證,重點包括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二)市發展改革委結合第三方機構論證結果,綜合研究后擇優認定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工程研究中心建設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建設期總結報告、填寫工程研究中心評價表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備,并抄送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建設目標、完成建設任務的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設期結束前,可由建設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委提交延長建設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建設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建設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建設任務的,取消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的資格。
第五章 運行評價
第十五條 工程研究中心施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機制,原則上每三年對經正式確認的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確認的工程研究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一)建設主管部門對評價材料的真實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于4月15日前形成審查意見,并匯總相關評價材料報市發展改革委;
(二)評價材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數據表及必要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管理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
第十七條 工程研究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重慶海關、市稅務局對評價結果予以確認,并向建設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對評價為優秀的工程研究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工程研究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研究中心功能實現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核。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應當真實可靠。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經核實,將納入我市統一信用信息平臺。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稅務局、重慶海關,撤銷其工程研究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無不可抗力因素,逾期十五日內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違法失信行為的;
(九)工程研究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試行)
附件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評價工作指南
(試行)
為規范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認定和評價工作,指導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申報單位)編制申請和評價材料,根據《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提出工作指南。
申請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申報單位),需根據《管理辦法》和當年市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參照本指南編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內容應包括:《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見附件1)、評價數據表及必要證明材料(見附件2)。
已認定的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需參加每三年一次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運行評價,參照本指南編制評價材料。評價材料內容應包括:《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總結》(見附件3)、評價數據表及必要證明材料(見附件2)。
市發展改革委將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見附件4)對工程研究中心申報單位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進行審查、評價。
附件: 1﹒《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2﹒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材料
3﹒《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4﹒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附件1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
一、摘要。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包括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國內外技術和產業發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當前亟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建設工程研究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包括申報單位及主要合作單位概況;擬工程化、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與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相關的現有基礎條件。
四、主要任務與目標,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主要任務、發展戰略、近三年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包括機構設置與職責、運行機制。
六、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包括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及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七、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八、相關附件。
附件2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材料
(202 年度)
一、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數據表
工程研究中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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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領域 |
□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制造 □新材料 □生物 □新能源汽車 □新能源 □節能環保 □數字創意 □相關服務業 □其他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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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模式 |
□法人實體 □非法人實體(依托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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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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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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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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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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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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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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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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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指標名稱 |
單位 |
數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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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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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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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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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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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來工程研究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 |
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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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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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儀器和設備原值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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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部在研項目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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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中: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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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中:市級及以上委托任務經費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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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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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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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報告期內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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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中:PCT專利申請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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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報告期內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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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鑒定)數 |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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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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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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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項目數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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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1. 對于以法人實體運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在此表上加蓋公章;對于以非法人實體運行的工程研究中心,需加蓋主依托單位公章。
2. 報告期:指表中指標統計年度,時間范圍從填寫評價表的報告年度前三年1月1日至報告年度前一年的12月31日;所有指標的填報時間范圍,如無特殊說明,均為報告期。
3.產業領域中若勾選其他領域,請在橫線處填寫所屬的產業領域。
二、指標解釋和說明
工程研究中心指標數據的統計范圍。工程研究中心以法人形式運行的,數據統計范圍為該法人單位;以非法人形式運行的,數據統計范圍為該工程研究中心所屬人員開展的、與工程研究中心目標定位相關的工作。工程研究中心增加或減少所屬人員時,需按其章程履行相關手續, 無手續或手續不齊全人員,不得計為該工程研究中心所屬人員。不得將無關人員或無關工作納入統計范圍。
1.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報告年度內工程研究中心為實施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而實際發生的全部經費支出,包括工程研究中心內部的研發經費支出,當年為建造和購置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固定資產花費的實際支出和委托外單位開展研發的經費支出。不包括生產性活動支出、歸還貸款支出。
2.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報告年度內工程研究中心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活動的人員,以及與上述三類研發活動相關的管理人員和直接服務人員,即直接為研發活動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提供間接服務的人員,如餐飲服務、安保人員等。
3.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報告年度內工程研究中心“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和“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的比值。
4.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指全職在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的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其中高級專家包括“兩院”院士、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專家、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國家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長江學者”特聘教授、享受國務院津貼的國家級人才;重慶市“鴻雁計劃”“英才計劃”中優秀科學家等市級人才。
5.來工程研究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報告年度內來工程研究中心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具有較高研發能力的海內外專家累計人月(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6.獨立辦公建筑面積。報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實際占用的場地面積,以及與相關單位以合同方式確立的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之和。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發、中試、辦公等用途的自有產權或使用權(含租賃)的建筑面積。應為相對獨立的整個場所面積,不能為按照人員數核算的標稱面積。
7.儀器和設備原值。報告年度末工程研究中心用于研發的固定資產中的儀器和設備原價。其中,設備包括用于研發活動的各類機器和設備、試驗測量儀器、運輸工具、工裝工具等。
8.全部在研項目數。指工程研究中心在報告期內立項、持續開展或結題驗收的研發項目數。主要包括新產品開發項目數、新技術開發項目數、新工藝開發項目數、新服務開發項目數與基礎研究項目數之和。不包括委托外單位進行的研發項目數。
9.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數。指工程研究中心在報告年度內開展的與工程研究中心技術方向相關的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數。
10.市級及以上委托任務經費。指工程研究中心在報告年度內承擔的與工程研究中心技術方向相關的市級及以上委托任務的經費。
11.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報告期內,工程研究中心參加制定,目前仍有效執行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數量。
12.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報告期內,工程研究中心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或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單位作為項目單位建設的、由工程研究中心實際負責運行的),通過國家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認證認可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實驗室、檢驗檢測機構數。主要包括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國際實驗室認可組織(ILAC)認可的相關實驗室和檢測機構。
13.報告期內被受理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數。指報告期內工程研究中心向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并被受理后,按規定繳足申請費,符合進入初步審查階段條件的專利件數。當年被受理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視同發明專利。
14.PCT專利申請數。報告期內,工程研究中心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并被受理的國際專利申請數。
15.報告期內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報告期末,工程研究中心作為專利權人擁有的、經國內外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授予且在有效期內的發明專利件數。擁有的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視同發明專利。
16.完成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鑒定)數。指工程研究中心在報告年度內完成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鑒定)的數量。
17.新產品銷售收入。新產品須與工程研究中心技術方向相關,既包括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新產品,也包括企業自行研制開發,未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從投產之日起三年內的新產品。
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設單位是企業,按照企業所屬領域的不同,納入新產品銷售收入計算的范圍不同。制造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銷售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的全新產品,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原有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實現的銷售收入;建筑業等工程類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材料等實現的營業收入;服務業企業,新產品銷售收入指報告年度內企業通過提供在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傳遞系統、服務技術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顯改進的服務實現的營業收入。
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設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新產品銷售收入以技術成果轉化在受讓方形成的新產品銷售收入為計算值。
18.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指工程研究中心所依托建設單位,在報告年度內研發的科技成果,實現轉移轉化的全部收入。
19.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項目數。指工程研究中心在報告年度內獲得的與工程研究中心技術方向相關的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數量。
三、需提供的附件及證明材料
(一)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實施主體單位(申報單位)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諾。
(二)評價指標的必要證明材料
1﹒高級專家、博士證書;
2﹒來工程研究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
3﹒專利信息統計表(含項目名稱、類型、申請號/專利號、發明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授權公告日);
4﹒參加制定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
5﹒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的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6﹒獨立辦公建筑面積;
7﹒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證書。
附件3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工作總結》編寫提綱
已認定的市級工程研究中心需在評價年度提交工作總結,全面總結報告年度技術創新及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簡要分析本領域創新趨勢和特點,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在本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創新體系建設,包括組織建設、創新機制建設、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建設、國際化創新合作網絡建設、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等。
三、創新活動開展情況,包括重點創新項目的組織實施、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工藝及產品和裝備開發;研究制定產業技術標準、規范、導則等;工程化輻射和推廣,為市場主體提供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培養行業工程技術研究和管理人才;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四、取得的主要創新成果,形成的關鍵共性技術及自主知識產權情況,主要介紹對攻克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的貢獻、對支撐國家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實施的貢獻及對推動技術成果應用和帶動產業發展的貢獻。
五、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況。
附件4
重慶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單位 |
三級指標權重 |
創新投入 (30分) |
研發投入 (18分) |
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 |
萬元 |
9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人均研發經費支出 |
萬元/人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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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養 (12分) |
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 |
人 |
4 |
|
高級專家和博士人數 |
人 |
4 |
||
來工程研究中心從事研發工作的外部專家人月 |
人月 |
4 |
||
創新條件 (35分) |
平臺支撐 (10分) |
獨立辦公建筑面積 |
平方米 |
5 |
儀器和設備原值 |
萬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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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任務 (25分) |
全部在研項目數 |
個 |
9 |
|
其中:市級及以上科技項目數 |
個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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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市級及以上委托任務經費 |
萬元 |
5 |
||
參加制定的國際、國內和行業標準數 |
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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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家(國際組織)認證實驗室和檢測機構數 |
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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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產出 (35分) |
研發成果 (15分) |
報告期內被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數 |
件 |
6 |
其中:PCT專利申請數 |
件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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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擁有的有效發明專利數 |
件 |
5 |
||
成果轉化 (20分) |
完成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鑒定)數 |
個 |
6 |
|
新產品銷售收入 |
萬元 |
7 |
||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 |
萬元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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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8分) |
加分 (≤8分) |
采用法人實體運行的 |
|
2 |
獲得市級及以上科技獎勵項目數 |
項 |
≤6 |